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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传播《王者荣耀》短视频,视频平台一审判赔496万元#告王者荣耀结果怎么样#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据悉,该案系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腾讯起诉视频平台侵权

据了解,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在平台界面的显着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另外,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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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腾讯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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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腾讯公司亦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某文化公司认为,案涉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即使构成类电作品,其着作权也应归属于创作短视频的游戏用户,而不属于腾讯公司享有。被告某网络公司认为,其仅是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下载平台,并非案涉内容所在应用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不存在侵害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其并非该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游戏画面与相关短视频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遂裁定某文化公司删除某视频平台上存有的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30余万条短视频。

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案涉游戏画面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但自游戏上线运营开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均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来显现。这些画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外,该游戏的场景画面制作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这种具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特征,并可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来呈现相关画面的作品,在整体上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对于被告提出的“即使构成类电作品,其着作权也应归属于创作短视频的游戏用户”的说法。

法院认为,游戏用户虽然拥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其在操作游戏时,并没有创作意图,而只是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的元素,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进行。这在本质上是对游戏画面的再现,不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相关游戏用户对此不享有着作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某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并从中获利。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且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

但是,原告腾讯公司不能据此要求被告某文化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另外,被告某网络公司仅为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平台,不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具有较强故事背景和情节设定的角色扮演类游戏(RPG)相比,MOBA类游戏的连续画面具有弱剧情、强交互,且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的特点。”主审法官周扬说,“长期以来,业界对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的作品类型认定存在争议。该案以裁判方式明确了MOBA类游戏的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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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罚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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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除了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存争议之外,游戏直播侵权也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在游戏知识产权领域并未有专门法律条文,网络游戏维权最常用的条文来自《着作权保护法》和《反不当竞争法》。据法律人士称,网络游戏目前并没有直接作为产权保护的客体,在被认定为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后,对游戏其中例如音乐、美术设计、公司标识、故事情节等元素进行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仅腾讯在2019年上半年内,便对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平台及主播提起8起诉讼,要求其禁止直播《王者荣耀》《英雄联盟》《穿越火线》等腾讯游戏产品。

去年年底,备受关注的网易诉YY“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迎来二审宣判。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游戏直播画面被“类电作品”应获得着作权法保护,YY方面被判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而YY方面也向南都记者表示:“个案审判结果不能代表法律规则,更不能代表行业的游戏规则。我们尊重广东省高院的判决,同时我们已经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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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游戏直播延伸出来的“游戏直播画面权责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在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南頔看来,与一审相比,二审指出基于网络游戏的直播画面和网络游戏画面应该分开评述,但整体而言二审判决并没有对主播的贡献进行充分研讨,“基于网络游戏的游戏直播画面也可以构成作品,除了游戏权利人,主播也有贡献,按其贡献程度及贡献内容,构成创作的,也应当享有权利。”

专注于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专家孙速表示,从游戏直播的价值创造来看,主播所占的价值比例远高于游戏所占的价值比例,“如果产权归属于游戏厂商,将不利于发展激励主播的市场机制,很可能会给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损害”。

有业内人士表示,矛盾的根本在于如何界定权利的边界,现行《着作权法》于2010年修订,距今快10年了,而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互联网和经济形势正在不断创造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