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胜诉,抖音不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抖音”)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
图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于上述判决,抖音官方账号8月9日下午回应称,已经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的根源是现象级手游《王者荣耀》。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由腾讯开发,是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该类游戏由玩家选择角色后组成两队在地图上相互竞争。由腾讯经营的“企鹅电竞”“微视”APP,分别开设有《王者荣耀》“视频”专区和“游戏”频道,用户在该专区和频道内可以发布《王者荣耀》游戏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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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享有《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及维权权利。
腾讯索赔520万,抖音: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王者荣耀小棉花”等多个用户在抖音发布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腾讯以抖音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抖音诉至法院,并向提出五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抖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在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20万元等。
腾讯调查发现,拥有219万粉丝的抖音用户“王者荣耀小棉花”在抖音平台发布了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已取证固定514个。对此,腾讯多次发函要求都应删除相关短视频,但截至本次起诉前,都应未屏蔽、删除、断开该等短视频链接,相关短视频仍在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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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称,《王者荣耀》游戏作为一款现象级手游,抖音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该知道腾讯禁止游戏用户“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更明知其“抖音”平台上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未经授权,属于侵权短视频,为了吸引流量,放任、帮助用户传播侵权短视频,且接到原告的侵权告知函后拒绝删除,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腾讯认为,抖音明知其“抖音”平台上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未经授权,但为利用《王者荣耀》游戏知名度吸引用户和流量获取商业利益,侵占原告《王者荣耀》游戏视频市场份额,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抖音方面辩称,腾讯不享有对《王者荣耀》游戏及涉案视频中的连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抖音表示,《王者荣耀》是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由游戏开发商仅提供游戏场景、素材、元素,在竞技游戏过程中不包含剧情等固定情节开展,而其间的动态画面完全由玩家进行游戏操作形成,玩家形成的画面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连续游戏画面不属于作品,更不属于类电作品。
涉案用户“王者荣耀小棉花”在抖音APP平台上自行上传发布的包含《王者荣耀》游戏连续画面的短视频,大部分为教学视频,由该用户自己操作以及慢动作回放等,还有一部分是其他“高端”游戏玩家投稿,涉案视频市场在2-3分钟,该用户还在腾讯视频、微视等平台上传播与《王者荣耀》视频类似的游戏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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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抖音APP是一个创意短视频分享平台,平台上的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平台视频种类多,游戏并非主要品类,数量占比不多,而且抖音视频不存在片前广告、落地页广告等,也就是说,抖音APP平台并不会从单个用户上传的视频中获得广告收益。
抖音表示,即使腾讯也是涉案游戏视频的权利人之一,游戏玩家制作和传播游戏视频的行为,也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中,涉案游戏录制视频对原告游戏画面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条件。
此外,涉案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发布,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抖音与涉案用户不存在分工合作或利益共享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对抖音上存在涉案游戏视频内容的情况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间接侵权。抖音的行为不构成与腾讯及其关联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会损害腾讯的利益。如传播游戏视频需要获得游戏开发商授权,将导致垄断进一步加剧,对游戏视频产业以及公共利益都会有深度和长期的损害。
抖音指出,腾讯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证据支持。
判决书:抖音构成帮助侵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腾讯主张以类电作品保护《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
对此,法院认为,认定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类电作品的规定,结合游戏产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判定。
首先,游戏呈现出来的是连续的动态画面,体现出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具备独创性;其次,游戏画面是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连续的动态画面,能通过技术设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第三,玩家对于游戏画面的贡献主要还是将事先设定画面予以呈现,设备所呈现出来的动态画面并非由玩家创作,玩家亦不会在设定规则及素材之外创作出新的游戏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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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腾讯确系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形成的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于侵权认定方面,本案被诉视频中有900余条视频包含涉案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侵权视频。涉案用户将900余条侵权上传至微播视界公司所运营的抖音平台,构成了对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抖音就此提出三个方面的抗辩:1.涉案视频包括涉案用户的创造性劳动,且腾讯公司认可游戏视频著作权归属于玩家;2.腾讯公司许可用户制作及传播涉案游戏视频;3.涉案用户上传游戏视频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因抖音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法律基础或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腾讯在本案中明确不对涉案用户的上述行为主张权利。同时,腾讯以共同侵权为由,对平台的经营者抖音主张权利。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为涉案用户开辟商品橱窗,售卖侵权视频,借此直接获利;2.未经原告许可及支付对价,与涉案用户分工合作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
法院认为,腾讯以西瓜视频与案外人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出发,推断涉案用户与抖音签订了合作协议,显然缺乏事实依据。经查,商品橱窗系抖音用户向抖音平台申请设立,抖音为用户提供的是进行商品交易的平台,交易的双方系用户与商品的购买者,抖音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即佣金,这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常规盈利方式,并不指向某一具体的商品类型,故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与用户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腾讯上述两项主张。
关于帮助侵权的问题,本案中,在腾讯2019年多次向抖音发送邮件投诉侵权行为并要求删除后,抖音未采取有效措施,涉案用户账号下的侵权视频仍然存在。抖音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涉案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抖音是否实施了腾讯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腾讯推出了企鹅电竞及微视平台,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与抖音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腾讯指控的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具体来看,法院认定,没有证据显示,抖音与涉案用户分工合作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而商品橱窗是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常规盈利方式,不能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抖音用户侵害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行为涉及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问题,鉴于已认定该等行为构成对腾讯著作权的侵害,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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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