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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与许仙遇到了法海#王者荣耀西施因欠债#

今天分享一个权威案例,但是案例中观点不一定正确。观点权威却不一定正确,所以称之为典型案例。涉及当事人及法院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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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借钱给许仙,许仙到期不还钱,双方经过很多很多很多轮回的诉讼和反诉后,法院判定拍卖许仙的珠海房产。房产流拍两次后,西施愿意以第二次的流拍价抵减欠款,同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双方又在过户税费的承担产生分歧?于是西施和许仙去到法海处讨说法!海者,大且无量;法海,就是法律的最高级别部门。

法海首先认可了以房抵债行为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其次法院在以房抵债的裁定约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海认为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西施实际是买方,所以法院根据目前房屋买卖中由买方承担税款的惯例,确定西施承担税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此以后,竞拍者承担税款的有效的观点,有了法海江湖地位和案例载体的加持,流传甚广,深入民心。法律关于司法拍卖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观点直接架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目前类似司法拍卖公告非常普遍,天下竞拍人苦税久矣。事实果真如此?

先说一个常识,拍卖和以物抵债是非常普遍的经济行为,税法不可能留下如此巨大的法律真空的。税法法律真空一般出现在税收征管和新生法律关系。前者由于有效的征管措施更加着眼于征管效率,法律配套没有及时跟进和修正;后者由于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例如股权对赌协议和三旧改造等涉税问题,法律配套也未能及时跟进。

究竟法律有没有关于拍卖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销售的定义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对于有偿的定义是:“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转让财产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其中货币形式是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所以,拍卖是完全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其他税种也是如此,在此就不一一列举。法海可能会说司法拍卖并不属于拍卖,本质是不一样的!其实这是一个白马非马的论点。结合本案中,法海明确表示:“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法海认同了司法拍卖的法律关系本质就是买卖,税法怎么可能没有规定买卖关系的纳税人呢?

另外,法海自觉或者不自觉偷换了法律概念,他观点表述如下:“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确没有规定税款实际承担者。但是已明确了纳税人,法律还必要进一步规定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吗?即使法律真的如此规定,反而画蛇添足且未必合法,真理再往前面一步就是谬论了!